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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 制造單位對制造的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由統一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對未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實行安全認可證制度。未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單位不得制造相應產品。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的取(換)證和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規定執行。
特種設備安全認可證的取(換)證工作,實行分級分類管理。證書申請的受理分別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審查工作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授權的單位承擔,審查合格后,分別由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批準發證。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關于壓力容器生產單位資源條件。
1.壓力容器設計審批人員應使用統一題庫進行線上考試合格,設計人員的設計經歷及業績由鑒定評審機構根據設計單位提供的相關材料確認。
2.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當同時滿足基本條件和相應的專項條件,工作允許外委時,制造單位仍然應當具備專項條件中要求的生產設備;產品制造過程確不需要的設備可以不做要求,制造單位申請時應進行說明,鑒定評審機構在鑒定評審報告中予以明確(例如,僅生產多層包扎容器的大型高壓容器生產單位,不需要150mm卷板機,卷制能力滿足產品需要即可)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第十七條 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