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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什么是繼承法中的代位繼承?
張靜律師解答:代位繼承是指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時,由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法定繼承制度。如下面這個案件,爺爺和奶奶去世了,本該二兒子繼承一份遺產,但二兒子比爺爺和奶奶還先去世,于是二兒子應當繼承的份額,就由其女兒(劉二孫)來繼承,這就叫代位繼承。
書節選:
關于各繼承人繼承遺產份額的問題。被繼承人劉父與畢母生前無訂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故對于被繼承人劉父與畢母的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由其法定順序繼承人劉大女、劉二兒、劉三女、劉四女依法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劉二兒早于被繼承人劉父與畢母去世,其可繼承的財產份額由其女兒劉二孫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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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宅基地祖屋被某個子女拆舊建新,其他子女能起訴賠償嗎?
張靜律師解答:理論上可以,因為祖屋是全家一起的,都有份繼承。某一個子女拆舊建新了,勢必了其他子女的繼承權,應當賠償。但實踐中比較難操作,如原告需舉證證明祖屋的價值,這樣才能賠償金額,而房屋已被拆掉是沒法評估價值的,部分法官可能會酌情一個金額。另外很多此類案件已經過了3年時效,也無法勝訴。如下面這個案件,五兒子拆掉祖屋建新房,其他幾個兒子知情且還幫忙建房。后新建的房屋拆遷,一下子獲得巨額補償。其他幾個兒子就起訴,認為自己也有份。就認為從拆房到現在已5年,過了3年時效,駁回其他幾個兒子要求賠償的請求。
書節選:
根據庭審情況,雙方均確認案涉某號宅基地在馬前妻去世時均已建有相應祖屋及附屬物,相關祖屋及附屬物即便因歷史原因未辦理產權登記亦可被認定為馬前妻的遺產,但根據本案查明情況,祖屋及附屬物已被何某5拆除,即馬前妻的遺產已實際不存在,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提起本案實際是基于其應繼承的遺產被他人損毀而生之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其次,庭審中何某5陳述上述各地址的房屋分別被拆舊并新建于1999年至2017年間,且部分新建房屋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家屬亦有參與提供勞務,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每年都會回來,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對此確認,亦是言,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對何某5新建房屋的事實是知悉的,從何某5后一次新建房屋至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提起本案已近五年,顯然已過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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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安置房所有權確認糾紛中,能否起訴過戶至自己名下?
張靜律師解答:如多套安置房的分割已經協商好,才能起訴過戶至各人名下。如果還沒有協商好,則只能起訴確認自己對全部安置房享有多少分之一的份額。如下面這個案件,宅基地房是父母一起建的,后母親去世,然后該房屋被拆遷。父親將6套安置房都給了兒子,三個女兒起訴要求確認6套安置房自己都有十六分之一的產權。審理后認為宅基地房父母各占一半份額,父親只能處分自己那一半的份額,屬于母親那一半份額,應由配偶和子女平均分割,終支持了3個女兒的訴求。但因各產權人之間對無法分割尚未達成一致,故3個女兒沒有起訴過戶,只起訴了確認產權份額。
書節選:
本案中蔡1、蔡2、蔡3僅請求確認其對涉案爭議的房屋享有的份額,沒有請求對其所享有的份額由蔡4、蔡5名下過戶至其三人名下。因此,本案僅確認蔡1、蔡2、蔡3涉案爭議的房屋所享有的份額。關于過戶的條件,需待六套房屋全部辦理產權證,并確定其余各當事人應支付給辦理產權證一方當事人除補償款之外的墊付款項及費用具體數額的情況下,方可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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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父母建的宅基地房登記在伯伯名下,能起訴繼承嗎?
張靜律師解答:可以起訴繼承使用權,不能起訴繼承產權,如要起訴繼承產權,需要先提起行政撤銷宅基地證才可以。如下面這個案件,自己爸爸建的宅基地房,卻登記在伯伯名下。開始起訴繼承產權,得知因宅基地證未撤銷,很可能敗訴后,更改請求為繼承宅基地房使用權。一審敗訴,二審改判支持。
書節選:
另查,樊某1、黎某在一審期間變更請求為:“請求樊某3位于廣州市天河區龍洞西街××之一上蓋的二分之一產權中的使用權益由兩原告繼承享有”。
二審認為:1989年3月28日廣州市天河區向樊某2發放村鎮宅基地使用證(穗天沙字第016638號),宅基地坐落于沙河鎮××××迎龍巷(里)(現門牌為廣州市天河區龍洞西街××之一),使用人為樊某2,宅基地面積109平方米,建筑面積85平方米,建筑結構為磚瓦,建筑層數一層。該房屋已于2004年被拆除改建,現該基地使用證的土地上蓋為五層樓的新建房屋。根據廣州市龍洞龍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出具《情況說明》及樊某1、黎某提交的《建房包工合同》、《付款憑證》、《個人出租自有房產收入綜合稅費》、《納稅登記本》、《書面證人證言》,可以認定新建的五層樓房的建造人是樊某3,房屋建成后由樊某3一家進行使用管理。由于樊某3對原房屋的拆除改建未辦理合法報建手續,建成后的上蓋建筑物尚未取得合法的權屬證明,因此,該房屋的產權不作樊某3的遺產處理。雖然,涉案房屋尚未能取得合法產權,但房屋的使用和管理可產生財產性收益,故樊某3生前所享有對該房屋的使用和管理權益可作為遺產處理。樊某3生前表示該房屋由樊某1繼承,因此樊某3生前享有的對該房屋的使用和管理權益可由樊某1繼承。一審未按當事人變更后的請求進行審查處理不當,本院予以變更。改判撤銷一審決;廣州市天河區X號之一房屋的二分之一使用收益權由樊某1繼承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