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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買房時向父母借z款,過后單方寫借條約定利息可以嗎?
張靜律師解答:不可以,僅由寫借條一方對利息承擔還款責任,另一方無需承擔利息,只需承擔借z款。
判z決書節選:
但與此同時,李母并無證據證明款項出借時已與高男、呂女對利息作出約定,高男于2017年6月25日出具的《債權債務確認協議》只能認定為是高男事后對借z款利息的追認。該追認行為是在沒有征得呂意下所為,因此其效力只能及于高男本人,而不能及于呂女。呂女僅須對借z款本金60萬元與高男共同向李母履行還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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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夫妻婚內財產分配協議怎樣簽才有效?
張靜律師解答:首先,婚內財產分配協議不能限制人身自由(即離婚的自由、分居的自由等等),z好亦不涉及道德層面的內容。若其內容暗含以離婚為目的或前提,則若涉訟,該協議極有可能被認定為未生效。
其次,該協議系對本身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重新作出的份額分配(即從“共同共有”變為“按份共有”或從“共同共有”變成“個人所有”)。
再次,若涉及到(婚前)個人財產的重新分配,將極有可能被認定為系贈與性質。故應及時履行變更登記手續(以房產為例),否則贈與人可隨時撤銷贈與。
后,為更好地理解上面兩點,這里重點提一下《婚姻法》第十九條與《婚姻法司z法解釋三》第六條的關系。這兩條規定之間看似有矛盾,同樣是約定個人財產變為共有或一方所有,按十九條的規定,夫妻作出書面約定后即生效,按第六條的規定,要去變更產權登記,否則可撤銷贈與。我們再仔細閱讀下這兩個條文。第十九條說的是,夫妻可以約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六條說的是,夫妻一方將該方所有的房產贈與給另一方,未實際過戶前,可撤銷贈與。
兩法條聯系起來看,應理解為第六條系對第十九條的加強與補充,故只有是夫妻共同財產(以房產為例),在書面約定歸屬后,立即生效,無需變更登記;若為一方個人財產,則雖有書面約定歸屬,但這仍屬于贈與,故仍然需要實際變更產權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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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婚前房產加了名就能分一半嗎?
律師解答:不一定。可能按出資額分配,如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則法官會按加名的原因和對家庭貢獻的大小酌情分割。
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就發生效力。所以,婚前房產經過產權變更,會成為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如果離婚,法z院會根據房屋來源、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長短及雙方對該房屋所作貢獻大小等因素進行傾斜分割,并非夫妻雙方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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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男女戀愛期間購買的房屋屬于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
律師解答: 如無合同約定的情況下,2007年10月1日之前買的房屋屬于共同共有,2007年10月1日之后買的房屋屬于按份共有。
對于男女戀愛期間所購共有房屋,在感情不合分手后如何分割的問題。依照我國《物權法》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物的份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割,不能確定出資額的則視為等額享有。而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物權的分割應以等分為原則,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等其他因素??梢姡蚬灿嘘P系性質不同,共有財產的分割方法也不同。
在《物權法》出臺之前,《民通意見》第八十八條規定:“對于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共有人均不能舉證證明共有性質是按份共有,則應推定為共同共有。而《物權法》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這一規定改變了《民通意見》對共有性質的推定規則,將共有性質不明的情形推定為按份共有,除非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客觀情形。因此在《物權法》施行后,法z院審理共有財產分割糾紛案件,應首先考慮應適用何種法律來認定共有關系性質,這就涉及到法律的溯及力問題。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對于此前形成的共有關系性質的認定不具有溯及力。因此,《物權法》施行前形成的共有關系應適用《民通意見》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為共同共有,而《物權法》施行后形成的共有關系則應適用《物權法》百零三條的規定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