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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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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FS診療管理規定》第十七條《FS診療許可證》與《YL機構執業許可證》同時校驗,申請校驗時應提交本周期有關FS診療設備性能與輻射工作場所的檢測報告、FS診療工作人員健康監護資料和工作開展情況報告。
根據《YL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達到校驗期的YL機構應當申請校驗。YL機構的校驗期為:
(一)床位在100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ZXYJH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ZKYY、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校驗期為3年;
(二)其他YL機構校驗期為1年;
(三)中外合資合作YL機構校驗期為1年。
已取得《FS診療許可證新增FS診療設備:
1、FS診療許可變更申請表(書面及電子版);
2、《YL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或《設置YL機構批準書(復印件);
3、《FS診療許可證副本;
4、新增FS診療建設項目審查、竣工驗收相關資料:由各省衛生計生委認可的有資質的單位出具《建設項目FS防護預評價報告書、《建設項目FS防護控制效果評價書、或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5、新增FS防護設備清單(書面及電子版);
6、FS診療設備影像質量控制檢測報告和FS診療工作場所的FS防護檢測報告原件及復印件(經核查后,原件退回,復印件保留);
7、新增FS診療項目相關ZY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和FS人員GZZ復印件(經核查后,原件退回,復印件保留);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須接受培訓
第七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培訓時間不少于4天。
第八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兩次培訓的時間間隔不超過2年,每次培訓時間不少于2天。
第九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訓檔案。培訓檔案應當包括每次培訓的課程名稱、培訓時間、考試或考核成績等資料。
第十條 放射防護及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應當由符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條件的單位承擔,培訓單位可會同放射工作單位共同制定培訓計劃,并按照培訓計劃和有關規范或標準實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每次培訓的情況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