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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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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 制造單位對制造的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由統一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對未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實行安全認可證制度。未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單位不得制造相應產品。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的取(換)證和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規定執行。
特種設備安全認可證的取(換)證工作,實行分級分類管理。證書申請的受理分別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審查工作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授權的單位承擔,審查合格后,分別由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批準發證。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三)的委托不規范。考試屬于行政許可環節中的技術事項,根據規定,行政機關在選擇時,不得違反公平競爭的要求。而目前絕大多數地市局在選擇時,沒有遵循該規定,甚至有的地市局通過單一來源采購的方式。
(四)許可審批流程不合法。根據總局新頒布的規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許可中,應當是申請人提出申請,行政機關審查合格后,再委托實施考試。而目前相當一部分地市局仍然采取由集中審查資格,統一組織考試后再向發證機關申請發證的舊模式。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