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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我們通過越位的幾個例子來詳解越位規則,希望大家喜歡。
越位是足球比賽中爭議和話題性的規則之一,其中“干擾比賽”、“干擾對手”和“獲得利益”等的定義又讓判斷球員是否處于越位位置變得更加復雜。
規則11:越位
處于越位位置本身并不構成判罰,根據國際足球協會理事會(IFAB)的比賽規則:球員在下列情況被判罰越位:
頭、軀干或腳的任何部分在對方半場(不含中線),
頭、軀干或腳的任何部分較球和倒數第二名對方隊員更接近于對方球門線。
“在進攻方出球球員出腳的瞬間,在對方半場,接球球員比倒數第二名防守球員距離球門更近,同時比球距離球門更近”,這時接球隊員將被判罰越位。
在本方半場、和倒數第二名對手齊平或者和后兩名對手齊平時不越位。
當然,如果傳球的時候,隊員在球后是不越位的。
A首先假設,“B和我一樣,打球是圖高興來的,因為我就這樣”。
B上來也假設,“A跟我一樣是有好勝心的,因為我也是如此”。
衡量標準是自己,然后把同一個道理套用在所有人的身上。所以開頭就錯了,那后面說的也都是沒用的。
要不說中國人這二元思維簡直是個災難,總是鬧極端。而極端就會自私,自私就會變的愚昧,就會把對的東西用在錯誤的地方,然后鬧出不必要的矛盾。
其實這算問題嗎?咱們中庸一點,別說公理,也別講婆理,咱們講道理——打球對不對?只要打球是對的,那就顯而易見了。
A、彼此遷就,咱一起繼續打球。
B、堅持自己觀點,換一幫人繼續打球。
C、今天我不玩了,等你們走了我再來。
D、等我想法改變,以后咱再一起玩。
籃球運動是1891年由美國的詹姆斯·奈發明的。奈當時在美國馬薩諸塞州斯普林菲爾德青年會國際訓練學校任教,籃球是這所學校體育系主任盧瑟-古利克為貫徹冬季體育課教學大綱而委托他設計的一項室內集體游戲。他從當地兒童在室外喜歡用球投桃子筐(當地盛產桃子,各戶備有桃子筐)的游戲中得到啟發,創編了籃球游戲。
奈把兩個盛桃子的籃筐釘在室內運動房兩端看臺離地面3米多的地方,作為球籃,并用足球為比賽用球,擋板用鐵絲網代替,他還博采了足球,橄欖球,曲棍球等其他球類項目的特點,制訂出13條籃球比賽規則,這就是籃球這一名稱的由來和籃球運動開創時期的情況,當時人們稱這種游戲為“奈球”或“筐球”。后來,詹姆斯奈被譽為“現代籃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