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
1、走,后固定附著。在塔吊幅度活動范圍不能覆蓋整個建筑物長度,而且建筑物局部高度又超過塔吊自由行走的高度限制時,可采用走后固定附著施工法。為此,除沿建筑物按常規做法鋪設軌道基礎外,還應在塔吊施工后期固定附著的位置,預先在軌道下方加筑混凝土基礎,以增強原軌道基礎承載能力,防止不均勻沉陷。
2、先施工,后行走錨固。塔吊先立于邊坡上進行基礎施工,基坑回填后,高層施工又需要靠近建筑物并與建筑物錨固。為此可采用先鋪設部分混凝土軌道基礎,隨后再在碾壓密實的地基上接長混凝土軌道基礎,滿足塔吊行走后錨固的需要。
塔式起重機出租方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
1、出租的塔式起重機為未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廠家的產品或未通過省級以上鑒定的產品或我國、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產品;
2、出租的塔式起重機本身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或無產品合格證或三無商標無廠家名稱無廠家地址的產品;
3、出租的塔式起重機安全裝置殘缺不全或安全裝置失效或本身存在危及安全作業的嚴重事故隱患。出租的塔式起重機未經取得塔式起重機檢驗檢測資質機構檢測或未檢測、不合格。未及時向租賃方提供塔式起重機檢測報告;
4、出租的塔式起重機隨機資料不全。隨機數據主要包括出廠數據與履歷數據。出廠資料主要有:圖紙、質量證明書、安裝和使用說明書、監督檢驗證明、型式試驗證明、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或起重機省級鑒定報告。履歷資料主要有:日常使用、保養、維修、變更、檢查和試驗等記錄及經過大修及改造過的起重機械使用前的試驗合格記錄;
5、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6、設備年檢、年審存在的問題;
7、出租的塔式起重機規定由無塔式起重機安裝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安裝和拆除。安裝、拆除塔式起重機由無相應項目的特種作業的人員進行塔式起重機的安裝、拆除作業;
8、將塔式起重機出租給無特種作業人員或特種作業人員失效的起重作業人員操作的租賃方。
近年來,雖然人們都開始注意塔吊出租行業當中建筑機械的安全措施的設計,但是塔吊的使用給高層建筑運輸提供了巨大方便,但同時塔吊安全事故的發生也給人們帶來了巨大的損失。目前我國每年有統計的塔吊安全事故逐年增加,對塔吊安全問題做出思考和分析。
事故的發生有很大部分是人為因素造成的,比如缺乏必要的塔吊技術、施工經驗,甚至于以僥幸心理進行施工,造成塔吊倒塌等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