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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酒,一直都是消費者最痛恨的。花費幾百上千元買回一瓶假冒偽劣酒不僅有失錢財,更傷害身體。
近日,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其在沙洲西路某煙酒店購買10瓶五糧液白酒,品嘗后口感有異,懷疑該店銷售的是假酒。
執法人員登記線索后第一時間聯系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品牌保護人員,約定次日對該煙酒店進行檢查。現場檢查時老板正銷售給客戶四箱(共計24瓶)標示“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五糧液白酒,經商標品牌保護人員現場鑒定為侵犯“五糧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白酒。
經過調查,經營者承認這批 “五糧液”白酒是低于市場價購買的。該店銷售上述24瓶侵權白酒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4箱24瓶五糧液白酒進行了扣押。

最終,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沒收貨值21100元的侵犯注冊商標五糧液白酒24瓶,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友情提醒
消費者在購買酒類商品時,應當盡量到大型超市和正規商場購買,以免上當受騙,如果購買到假冒酒,可以撥打12315投訴舉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第(三)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第六十條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日期: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