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分鐘前
典型案例
2015年5月上旬,張某以60元的價格在某藥業公司分店購買200克罌粟用于自制火鍋底料供顧客食用,5月中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張某經營的火鍋底料樣品進行抽檢,檢測出該火鍋底料含有那可可、罌粟堿、蒂巴因、可待因、嗎啡成分。后張某因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法條規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司法解釋
1.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一)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上的物質;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一)造成輕傷以上傷害;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1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3.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
(三)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1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4.后果特別嚴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障礙的;
(三)造成10人以上輕傷,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3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后果。
檢察官提示
食品安全事關民生民利,危害食品安全是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也是我國刑法懲處的重點對象。本案中被告人張某違背職業道德和行業規則,在食品內摻入國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終被依法懲處,接受法律的制裁。
日期: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