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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限塑”“減塑”政策解讀天真的反義詞

   日期:2023-10-25     瀏覽:38    
3分鐘前 按照國家、自治區關于加強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2020年7月以來,經市政府同意,市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局聯合印發了《呼和浩特市關于加強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呼發改生態字〔2020〕626號),市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局、工信局、城管執法局、農牧局、商務局、文旅廣電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機關事務管理局、供銷合作社10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做好呼和浩特市2020年塑料污染治理重點工作的通知》(呼發改生態字〔2020〕652號),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了《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推進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呼市監函字〔2020〕227號),對近五年及2020年“限塑”“減塑”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為提高社會知曉度、參與度,形成全社會“限塑”“減塑”共同行動,現就相關政策標準做如下解讀。   一、2020年底生產銷售環節禁限的塑料制品品類   (一)禁止生產和銷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購物袋   (二)禁止生產和銷售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農用地膜   (三)禁止生產和銷售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   (四)禁止生產和銷售一次性塑料棉簽   (五)禁止生產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產品   (六)禁止生產和銷售以醫療廢物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   二、2020年底使用環節禁限塑的重點領域   (一)餐飲領域   1.全市餐飲行業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   2.全市城市建成區、景區景點餐飲堂食服務,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   (二)批發零售領域   1.全市城市建成區的商場、超市、藥店、書店等場所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2.集貿市場規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三)展會活動領域   全市城市建成區各類展會活動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四)外賣快遞領域   全市城市建成區餐飲打包外賣服務(含堂食打包)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三、禁限的塑料制品細化標準   (一)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購物袋   用于盛裝及攜提物品且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購物袋;適用范圍參照GB/T21661《塑料購物袋》標準。   (二)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農用地膜   以聚乙烯為主要原料制成且厚度小于0.01毫米的不可降解農用地面覆蓋薄膜;適用范圍和地膜厚度、力學性能指標參照GB13735《聚乙烯吹塑農用地面覆蓋薄膜》標準。   (三)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   用泡沫塑料制成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四)一次性塑料棉簽   以塑料棒為基材制造的一次性棉簽,不包括相關醫療器械。   (五)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產品   為起到磨砂、去角質、清潔等作用,有意添加粒徑小于5毫米的固體塑料顆粒的淋洗類化妝品(如沐浴劑、潔面乳、磨砂膏、洗發水等)和牙膏、牙粉。   (六)以醫療廢物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   禁止以納入《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等管理的醫療廢物為原料生產塑料制品。   (七)不可降解塑料袋   商場、超市、藥店、書店、餐飲打包外賣服務、展會活動等用于盛裝及攜提物品的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不包括基于衛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盛裝散裝生鮮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預包裝袋、連卷袋、保鮮袋等。   (八)一次性塑料餐具   餐飲堂食服務中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刀、叉、勺,不包括預包裝食品使用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九)一次性塑料吸管   餐飲服務中用于吸飲液態食品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吸管,不包括牛奶、飲料等食品外包裝上自帶的塑料吸管。   四、關于塑料污染治理的法律責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二條 服務業的經營者將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用于經營性服務的,責令停止使用;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使用的產品屬于本法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的,按照違法使用的產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產品)的貨值金額,依照本法對銷售者的處罰規定處罰。   (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信用聯合懲戒   依據《呼和浩特市關于加強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規定,實施企業法人信用承諾制度,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將違反承諾、違規生產、銷售、使用塑料制品等行為納入失信記錄,推送至信用中國(內蒙古呼和浩特)。   五、2020年塑料污染治理重點工作   (一)加強對禁止生產、銷售塑料制品的監督檢查   1、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產品質量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查處生產和銷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購物袋和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農用地膜等行為開展專項監督檢查行動。   2、全市各級農牧部門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農膜專項檢查,利用冬春季節進行不定期督導,將地膜檢查納入農資打假行動。   (二)加強對零售餐飲等領域禁限塑的監督管理   3、全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商務、郵政管理、文旅廣電部門加強對城市建成區商品零售場所、外賣服務、各類展會活動等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的監督管理,在商場、超市、藥店、書店等場所,推廣使用環保布袋、紙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購物袋,鼓勵設置自助式、智慧化投放裝置。   4、全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管理、商務部門推動城市建成區集貿市場建立購物袋集中購銷制度,規范集貿市場塑料購物袋的銷售和使用,推廣使用生鮮產品可降解包裝膜(袋),推動在餐飲外賣領域推廣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秸稈覆膜餐盒等生物基產品、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產品,并向社會發布執行情況。   5、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務部門開展專項檢查活動,依法查處餐飲行業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行為,依法查處我市城市建成區餐飲堂食服務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行為。 日期: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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