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鐘前 12月14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被告人程某明獲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千元。
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起,被告人程某明在位于西安市長安區郭杜鎮南小張村2排2號的思明食品加工廠內生產粉皮、涼粉并對外銷售。為了使其生產的粉皮、涼粉等食品長時間保持固態,被告人程某明在制作過程中過量添加白礬。為了逃避市場監管,被告人程某明將未添加白礬的涼粉、粉皮送檢并取得合格的檢驗報告。2020年5月18日,偵查人員在位于西安市長安區郭杜鎮南小張村2排2號的思明食品加工廠內將程某明抓獲,現場查獲尚未銷售的涼粉139盒、粉皮134袋。經鑒定,從程某明處查扣的粉皮中鋁的殘留量為524mg/kg,超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長期過量食用可致食源性疾病。涼粉中鋁的殘留量為1130mg/kg、1200mg/kg, 超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長期過量食用可致食源性疾病。
西安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明違反食品安全標準,在食品加工過程中,超限量使用添加劑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粉皮、涼粉,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明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明雖因在食品生產過程中添加白礬而接受公安機關調查,但其在未被采取任何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能主動到案,系自動投案,程某明到案后又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程某明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西安中院根據被告人程某明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程某明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千元;現場查扣的涼粉、粉皮、白色粉末結晶、淡黃色液體由扣押機關西安市公安局依法予以處理。
日期: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