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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萊區登州海福超市經營農藥殘留的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0年10月28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蓬萊區登州海福超市購進的桔子進行了監督抽檢,氯唑磷項目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的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桔子,該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2021年2月23日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對其免于處罰。
蓬萊區紫荊山街道柳茜果蔬超市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1年3月1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蓬萊區紫荊山街道柳茜果蔬超市銷售的韭菜進行了常規抽檢,腐霉利項目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2021年4月21日, 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其免于處罰。
蓬萊區新港街道興諾肉食店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綠豆芽案
2020年11月16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蓬萊區新港街道興諾肉食店銷售的綠豆芽進行了監督抽檢,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項目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綠豆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2021年3月25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其免于處罰。
蓬萊區新港街道石磊果蔬店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0年11月16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管局對蓬萊區新港街道石磊果蔬店銷售的豇豆進行了監督抽檢,滅蠅胺項目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經營的豇豆經檢驗滅蠅胺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2021年3月25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其免于處罰。
煙臺市蓬萊區川群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未充分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案
2021年3月24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川群超市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待售的名稱為“玫瑰菜”的食品超過保質期,并且提供不出涉案產品的產品合格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未充分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2021年5月10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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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