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分鐘前 某酒類經營部因在網絡購物平臺銷售添加了冬蟲夏草的蟲草酒,引發網絡購物合同糾紛,被法院判決退還貨款并支付10倍賠償金。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9日
周某某通過網絡購物平臺在一家酒類經營部的網店購買了名稱為“十年陳釀珍品雪貢蟲草酒 白酒 濃香型 52度 500ml 白酒批發”的商品6瓶,每盒單價1280元,優惠后實際支付總價6600元。
2019年1月12日
周某某收貨簽收。酒的標簽載明,“酒精度:52%vol;凈含量:500mL;配料表:濃香型白酒、純天然野生蟲草。”同時還標明了產品標準號、批準文號、廠址、生產日期、批號等信息。
酒類經營部確認涉案蟲草酒中添加的是冬蟲夏草,但其認為蟲草屬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其銷售的蟲草酒有酒類生產和食品生產的批準文號,手續齊全,是合格安全的。
法院審理認為,《衛生部關于普通食品中有關原料問題的批復》《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關于冬蟲夏草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均明確規定,冬蟲夏草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本案中,該酒類經營部銷售的涉案蟲草酒的批準文號為“川衛食準字”,屬于普通食品,在普通食品中添加不允許使用的冬蟲夏草,該商品屬于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該酒類經營部應承擔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的責任。
法官說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衛生部于2002年印發了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通知,并列出了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目錄,其中并不包括冬蟲夏草,說明冬蟲夏草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中規定的“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而2009年出臺的相關規定中更是明確冬蟲夏草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作為酒類商品的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相關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日期:2020-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