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合作建房協議無效糾紛中,能否把收款人一起告?
張靜律師解答:可以,如果簽訂合同的公司與收款的公司不一致,則如果收款公司能舉證證明自己收款后已交給了簽訂合同的公司,則自己不用擔責,如不能證明,則要與合同簽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判z決書節選:
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栢某公司是否應對永某公司應支付的建房款402742元承擔連帶責任。針對陳某的上訴請求與永某公司、栢某公司的答辯意見,分析如下:
從本案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可知,何某向法z院提交了陳某向栢某公司轉款的流水記錄共819518元,證明何某與陳某兩人共同向栢某公司支付了合作建房的費用。從何某與陳某兩人轉款的總金額(包括建房款、見證費、維保、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周轉金等)來看,與永某公司已收取何某、陳某兩人款項的總金額一致,且時間相差無幾,結合陳某向本院提交與其同時期和永某公司簽訂《合作建房協議書》的案外人王某向栢某公司轉賬的流水記錄附言有A棟1003和1004房尾款記載的事實可知,栢某公司確實收取了王某的建房款。本案永某公司雖到庭參加訴z訟,但未舉證證明其收取何某、陳某建房款的來源,而栢某公司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證據進行抗辯,根據《z高人民z法z院關于適用<民事訴z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z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z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z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的規定,栢某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據此,本案陳某要求栢某公司對永某公司應支付的建房款402742元共同承責,即承擔連帶責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廣州宅基地房買賣合同無效,拆遷補償權益如何分割?
廣州張靜律師解答:各個法官可能有差別,但關鍵是房屋價值如何認定。有的法官直接以拆遷補償協議中現金補償的價值計算房屋價值,有的法官可以評估安置房的市場價值,這樣會導致賠償金額的巨大差異。下面這個案件可以作為參考:賣家直接跟拆遷辦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買家起訴賣家賠償拆遷損失。終認為賣家有違誠信,不通知買家就擅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占60%過錯責任。賣家先返還購房款5萬,再賠償拆遷補償款(按拆遷補償協議中現金補償的價值計算房屋價值)的60%給買家。
書節選:
認為,關于李買家要求李賣家賠償其房屋拆遷補償損失能否得到支持的問題。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無效所導致的損失賠償范圍除了上述購房款的實際損失之外,還包括信賴利益損失,即喪失另行向他人購買房屋所產生的房屋增值利益損失。農村房屋拆遷時的補償對價是涉案房屋價值的重要衡量標準,因此因合同無效給李買家造成的損失可參照涉案房屋拆遷補償標準進行計算。而且,因涉案房屋已經被拆除,原物返還已無法實現,涉案房屋已因拆遷轉化為拆遷利益,故本案也只能針對相應拆遷利益予以處理。根據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明確涉案房屋的拆遷利益包括合法合理住宅(宅基地)拆遷補償款770259.18元、簡易構筑物及附屬設施貨幣補償金額為15673元、超出280
廣州宅基房買賣無效糾紛中,能同時判合同無效和駁回起訴嗎?
張靜律師解答:可以。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的時候,方法真是不停在變化。一般請求都有確認合同無效,騰房,賠償這3個請求,有的法官裁定整個案件不予受理,駁回起訴。有的法官在一個里合同無效,再駁回其他請求。有的法官同時出兩份法律文書,一份裁定書,對騰房和賠償的請求不予受理,一份書,對合同無效的請求支持。如下面這個案件,當事人上訴認為一個案件中不能又出又出裁定,二審就說了:沒有哪個法條規定不能這樣。真是人才。
書節選:
關于詹買家上訴認為在一個案件中既認定黃賣家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受理條件駁回起訴,同時又進行了實體審理,屬于程序的意見,對此本院認為,涉案合同為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黃賣家在本案中主張確認涉案合同的效力及請求返還因合同無效取得的財產,符合《民事》的規定,理應進行實體審理。因涉案房屋存在未辦理報建手續,而該建筑物的認定和處理不屬于人民調處范圍,且合法性認定和處理直接涉及到房屋能否歸還、損失如何賠償等,故一審將部分訴請駁回起訴,待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后再行主張,并無不當。至于,詹買家提、認為一審裁定僅裁定駁回部分請求不當的意見,亦不予采納,予以駁回,維持原裁定,本院不再另行制作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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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宅基地房糾紛中,一定會采納評估報告嗎?
張靜律師解答:90多%的情況下,都會采納評估報告作為賠償的依據,但也有部分的案件,法官也會不依據評估報告的金額來賠償,而采用其他的依據。如下面這個案件,買家買舊的宅基地房后拆舊建新,幾十年過去了,房屋要拆遷了,賣家卻擅自和拆遷辦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并領取了全部的拆遷款。買家于是起訴要求賣家賠償其拆遷補償的損失。本案中賣家申請對宅基地房的重置價格進行評估,評估公司評出來重置價格是48萬。但終沒有依據該報告賠償,而是依據拆遷補償款的金額了賠償。賣家賠償買家65萬。本案中,法官估計是為了平衡雙方的利益才這樣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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