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關于壓力容器生產單位資源條件。
1.壓力容器設計審批人員應使用統一題庫進行線上考試合格,設計人員的設計經歷及業績由鑒定評審機構根據設計單位提供的相關材料確認。
2.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當同時滿足基本條件和相應的專項條件,工作允許外委時,制造單位仍然應當具備專項條件中要求的生產設備;產品制造過程確不需要的設備可以不做要求,制造單位申請時應進行說明,鑒定評審機構在鑒定評審報告中予以明確(例如,僅生產多層包扎容器的大型高壓容器生產單位,不需要150mm卷板機,卷制能力滿足產品需要即可)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規范考核工作監督管理有關要求。
1.提出不得從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相關的培訓工作。
2.明確各地市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作業人員及的監督管理,確保各地市完全配備考試所必備的場地、設施及人員等,滿足考試要求。對推薦的各地市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每年監督檢查原則上不少于1次。省局負責全省作業人員資格考核工作的監督管理,對投訴較多、考試工作量較小的進行重點監督檢查;組織庫建設和更新完善,對“考核平臺”及時進行升級改造,對各地《規則》和本意見情況進行督導、指導和檢查。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第十一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設計人員、設計審核人員;
(二)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場所和設備;
(三)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中的氣瓶(以下簡稱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應當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第十三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須進行型式試驗和能效測試。
第十四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單位和場(廠)內機動車輛的制造、改造單位,應當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 事相應的活動。
前款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