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工人修建改建宅基地房屋時受傷,誰賠償?
張靜律師解答:由工程承包人和屋主根據各自過錯責任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如下面這個案件,工人是由于凳子不穩固摔傷,凳子由工程承包人提供,工程承包人沒有資質,終工程承包人承擔80%責任,屋主承擔20%責任。
書節選:
認為,依照《典》千一百九十二條款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施工。陳某與舒某之間建立承攬關系。而舒某雇請姚某進行施工,與姚某之間建立勞務關系。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各方對姚某受傷是否存在過錯,存在何種過錯。依照《典》千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資質,在施工過程中不僅沒有為勞務人員提供安全防護措施,而且提供的工具等輔助設施還存在瑕疵,因此舒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應對姚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陳某作為定作人,選任了不具備建設的舒某進行施工,存在選任人的過錯,因此其應就選任的過錯對姚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舒某、陳某的過錯程度,一審酌定舒某對姚某的損失負主要責任,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陳某對姚某的損失負次要責任,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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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宅基地房買賣合同無效,拆遷補償權益如何分割?
廣州張靜律師解答:各個法官可能有差別,但關鍵是房屋價值如何認定。有的法官直接以拆遷補償協議中現金補償的價值計算房屋價值,有的法官可以評估安置房的市場價值,這樣會導致賠償金額的巨大差異。下面這個案件可以作為參考:賣家直接跟拆遷辦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買家起訴賣家賠償拆遷損失。終認為賣家有違誠信,不通知買家就擅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占60%過錯責任。賣家先返還購房款5萬,再賠償拆遷補償款(按拆遷補償協議中現金補償的價值計算房屋價值)的60%給買家。
書節選:
認為,關于李買家要求李賣家賠償其房屋拆遷補償損失能否得到支持的問題。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無效所導致的損失賠償范圍除了上述購房款的實際損失之外,還包括信賴利益損失,即喪失另行向他人購買房屋所產生的房屋增值利益損失。農村房屋拆遷時的補償對價是涉案房屋價值的重要衡量標準,因此因合同無效給李買家造成的損失可參照涉案房屋拆遷補償標準進行計算。而且,因涉案房屋已經被拆除,原物返還已無法實現,涉案房屋已因拆遷轉化為拆遷利益,故本案也只能針對相應拆遷利益予以處理。根據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明確涉案房屋的拆遷利益包括合法合理住宅(宅基地)拆遷補償款770259.18元、簡易構筑物及附屬設施貨幣補償金額為15673元、超出280
廣州宅基地房可以查封拍賣嗎?
張靜律師解答:理論上說來,宅基地房可以查封,也可以拍賣,拍賣只能賣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實踐中一般是只查封,比較少拍賣,因為宅基地房的拍賣涉及諸多的法律盲區,執行法官一般不會輕易進行。如下面這個案件,盧某欠了多筆債務,其名下宅基地房就被多家輪候查封了。
書節選:
2022年3月16日,本院作出(2021)粵01執X號公告,擬對案涉房屋進行依法處理(評估、拍賣等)。2022年7月7日,案外人陳某向本院提出本案執行異議,本院于同日審查。
案涉房屋的《廣州市不動產登記查冊表》顯示,案涉房屋不動產權證為粵(2019)廣州市不動產權第0 3號,權利類型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登記時間為2019年5月27日,宗地用途為農村宅基地。案涉房屋權利人為盧某,占有部分為全部,共有方式為單獨所有,所有權取得方式為分割。案涉房屋沒有登記權。案涉房屋于2020年12月25日被白云查封,查封文號為(2020)粵某號,查封期限為2020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4日。另,案涉房屋因他案被白云、廣州市荔灣區人民、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及本院輪候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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